商品房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包括:
1.各产权户的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配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共有房屋和管理房屋。
2.套(单元)与公共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包括:
1.从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2.供出租或出售的固定车位或专用车库。
3.幢外的用做公共休憩的设施或架空层。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原则为:
产权双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其文件或协议计算分摊;无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建筑面积比例进行计算分摊。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是:
1.多层商品住宅楼,须先求出整幢房屋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再按幢内的各套内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2.多功能综合楼,须先求出整幢房屋和幢内不同功能区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再按幢内各功能区内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的内容如有变化,应以建设部现行的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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