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了解到,我省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转为政府性基金管理。廉租住房、托儿所、老年公益活动设施等项目可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凡在我省城市(指设市城市、县城和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包括翻修后超过原面积30%的建设项目)各类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设施;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等。减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减收30%;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收30%;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收5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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