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关于 《山西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 (草案)》的审议意见和修改情况。
2013年11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山西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鉴于当时国务院《城镇住房保障条例》没有出台,为避免我省的法规与出台后的行政法规相抵触,因此暂缓了审议该条例。
时隔近两年后,根据相关规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搁置满两年的,将终止该法规案的审议,因此,虽然由于住房保障政策调整较大,国务院的条例还在修改完善中,但第二十二次常委会会议将对《山西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并根据国务院城镇住房保障条例的立法进展情况,适时提请常委会会议第三次审议通过。
原草案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城镇住房保障,是指政府通过提供实物房源或者货币等方式,为住房和经济困难的城镇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支持和帮助。”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将这条作出修改,“本条例所称城镇住房保障,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通过提供配租、配售的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为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提供支持和帮助。”
原草案将配租的城镇保障性住房区分为廉租房和公租房。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的最新通知,将草案中关于公租房和廉租房的规定予以合并,按照“项目统一规划、工程统一建设、资金统一使用、房源统一分配、后续统一管理”的原则并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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