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居民家庭收入线划分管理办法 2000/04/30

http://www.0351fdc.com      2006/9/27 10:48:00           评论: 0

【实施日期】2000/04/30【颁布单位】
关于印发省城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事业单位,市直各委、局、办,各直属公司,各机关、团体、学校、医院,各驻并单位,驻并部队:
《山西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晋政发[2000]13号)《太原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并政发[2000]27号),已分别由省、市政府正式颁布,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抓好这两个文件的贯彻落实,搞好省城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我们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晋政发[1998]23号)的要求,对“并政发[1995]4号”和“并政发[1997]109号”文件有关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供应体系建设、住房公积金制度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与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相关的政策进行了调整、修改、补充。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太原市居民家庭收入线划分管理办法》
附件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附件三:《太原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
附件四:《太原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
附件五:《太原市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实施办法》
二OOO四月三十日

太原市居民家庭收入线划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针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和出租廉租住房,须按本办法审核购房人和承租人的家庭收入。
第三条 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承租廉住房时,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太原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是我市房改中实施居民家庭收入线划分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居民家庭收入线划分、审核工作涉及的单位和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第五条 按照住房供应政策的要求,将全市居民家庭划分为高收入、中低收入和最低收入三类。
第六条 根据双职工家庭实际工资收与经济适用住房房价比确定高收入、中低收入了最低收入家庭。
凡年收入为一套60m2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房价1/4以上的,为高收入家庭。
凡年收入为一套60m2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房价1/4以下、1/12以上的,为中低收入家庭。
凡年收入为一套60m2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房价1/12以下的,为最低收入家庭。
第七条 家庭年收入指家庭中夫妇双方全年的实际收。具体包括:
1、国有(集体)经济单位职工工资性收入。指夫妇双方中在国有(集体)经济单位以及机关团体工件的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国有(集体)经济单位职工非工资性收入。指国有(集体)职工从单位得到的除工资处的其它现金收入;
3、其他各种经济类型单位职工全部收入。指夫妇双方中,在全民与集本合营、全民与私人合营、中外合资、华商与港澳商业者经营、外资经营等所有制单位工作的职工,从单位得到的工资与非工资等全部收入;
4、个体经营者的净收益。指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雇主和自营者的全部生产经营收入中扣除生产费用和税金后所得的收入;
5、 个体被雇者收入。指受雇于个体雇主的个体劳动者所得的全部报酬;
6、离退休再就业人员收入。指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后接受原单位和其它单位聘用或从事个体经营劳动而获取的离退休金以外的收入;
7、其他就业收入。指其他就业人口的全部收入(如保姆等);
8、其他劳动收入。指夫妇双方的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其它零星劳动的收入,如稿费、讲课费等;
9、财产性收入。包括居民以资金储蓄、借贷和股以及财产营运、租赁等所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得、利、租金等收入;
10、转移性收入。包括:离退休金、价格补贴、赡养收入、赠送收入、亲友塔火费、记帐补贴、出售财物收入等;
11、其它转移收入。包括:从各种意外事故中得到的补偿和由于各种灾害从非营利的机构得到的捐赠等收入;
12、家庭副业生产收入。
第八条 居民家庭收入线的划分标准要和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经济承受相适应,根据经济发展及物价变动情况,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测算,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加以调整。
第九条 高收入家庭只能购买或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中低收入家庭可以购买、租赁公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最低收入家庭可租住廉租住房。
第十条 居民家庭收入线划分管理要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时,应如实反映家庭所有经济收入情况,不得隐螨不报或少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虚报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揭发,对于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除撤销申请人资格,手续作废外,已住用经济适用住房和谦租房住房的,强行清退,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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