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通知,宣布自明年起在北京、上海、太原等31个城市试点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届时,市民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上述三种情形,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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