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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可提公积金交物业费 每年申请提取一次

http://www.0351fdc.com      2016/9/28 10:02:00      太原日报      评论: 0

为助力房地产去库存,拓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渠道,充分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9月27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市市民今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通知》自10月1日起执行。

下月起,只要是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的缴存职工及配偶,可以每年(间隔12个月)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在提取额度方面,产权人及配偶在公积金账户余额范围内合计可提取额度为建筑面积×1.6元(我市住宅平米物业费月收取标准上限)×12个月(计算结果取整到百位);当年未申请的以后不再进行累计。产权人及配偶在2016年12月31日前申请提取,可以在不超过房龄的前提下,按照上述标准合计提取10年(含)以内的物业费,房龄计算到月。提取时,产权人本人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原件及 A4 纸复印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产权人配偶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婚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 A4 纸复印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如果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条件,即时办理;需要进一步核查的,自受理申请之日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申请人可按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到住房公积金各分理处办理。


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只能以一套住房申请支付物业费提取。《通知》所称拥有合法产权住房是指经法定程序在有权的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进行不动产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住房。《通知》所规定物业费提取金额在计算时采用了《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中的单价上限,提取金额会根据物业费收费标准的变化进行调整。《通知》所称房龄是指自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登记日期之日起到申请提取时的年限。《通知》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等规定不一致的,依照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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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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