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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提示:买房别买查封房 预告登记是屏障

http://www.0351fdc.com      2016/11/28 9:39:00      央广网      评论: 0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花巨资购买的房屋,甚至已经居住多年,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时候,突然得知,这房子被法院查封了!在当前房价高居不下,又有限购政策的情况下,这种事发生在谁身上,都可以说是个晴天霹雳。“我没欠债,我买的房子为什么被查封了呢?”为了保住房产,肯定得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莫名其妙地就卷入到了官司中。

这绝非个案,近年来有愈来愈多的态势。北京二中院今天(11月25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至2016年10月底,在执行程序中共受理涉及房屋、机动车、银行存款、股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的案外人异议的案件642件,其中涉买房人异议的占91.6%。2014年73件,2015年上升到199件,今年前10个月就已受理316件,在不到两年时间,案件数量涨幅相当可观。什么情况下,买房人会“钱房两空”?如何避免买到被查封的房子?什么是对抗法院执行的屏障?

2006年买房的殷女士表示,十年来一直为一套房奔波,在各级法院跑来跑去。当时,殷女士交了首付款办理了入住,并向银行申请了贷款。办贷款时得知,房产商恒远基业与自己的员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以员工的名义向银行贷款,由于欠银行几千万贷款不能偿还,银行已经申请法院查封了他们所购买的房屋。

殷女士说:“当时最危险的境况是什么?我们的房子随时都可能被拍卖,所有业主们天天去法院,问他们我们怎么办,房价这么高,当时我们已经买不起别的房子了,而且我们是善意的购买人,开发商欠钱凭什么拍卖我们的房啊?你知道我们当时有多难!”

北京二中院执行二庭副庭长詹同说,这几乎是所有提出执行异议的买房人想不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出售的房屋被查封,引发买房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案件占买房人异议案的80%。詹同表示,其中最少的一批14人,最多的一批高达127人。在这些群体性异议中,被执行人全部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异议申请人全部是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一手房的业主(其中绝大多数是自然人),近五成的债权人(申请执行人)是各大国有银行。

什么情况下,买房人提出异议会被法院驳回呢?从时间点上看,房屋被查封后才与出卖方签正式买卖合同的,或交付时房屋已被查封,不能证明已经支付了购房款的,都会被法院驳回。

此外,詹同还表示,在司法实践中,为了杜绝被执行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阻碍执行的情况发生,法院对于一手买房人,原则上要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正式购房款发票等作为判断依据。对于二手买房人,原则上要以银行转款记录或凭证等作为判断依据,不能仅凭收据、收条就认定付款事实。

典型案例显示,刘先生出于投资目的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房屋,支付了首付,办理了按揭贷款。房屋具备办证条件后,他为了避免办证及将来出售房屋产生的税费等费用,没有按合同约定委托房产商代为办理房屋产权证,此后房产商因经济纠纷被法院执行,法院查封了包括刘先生购房的多套房屋,刘先生知道后提出异议,要求法院解除查封,被法院驳回。

对此詹同指出,买受人未办理过户登记是由于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障碍造成的,如开发商手续不全不具备办证条件、出卖方故意拖延等,说明买房人对此没有主观过错,理应支持其请求。但如果过户不存在障碍,买受人却怠于行使权利,迟迟不去办理过户登记,即使付清了全款,也会使自己承担非常大的风险。

怎么避免买到被法院查封的房子?法院提示搞清状况是前提、留存证据是关键、资金监管是手段、及时过户是法则,预告登记是屏障。尤其是“预告登记”,简直是保护自己房屋产权的法宝,可惜,没有多少人知道。

法官侯成成分析,预告登记”是具有“准物权”的法律效力,只有做了这个才能对抗法院的执行,查封,因为之前接触的案子大部分都做了“预售备案登记”,是行政管理,它不具有准物权的效力,所以希望买房人能跟开发商在签订合同之后,去房屋管理部门做“预告登记”。

法官曾小华强调,一旦签订合同并办理了预告登记,出卖方就无法再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权登记,也不能再另行处分房屋,大大降低了出卖方恶意损害买受人利益的风险,而且预告登记请求权具有排除包括强制执行在内的处分。

他表示,预告登记是《物权法》明文规定的一项保全制度,是防止开发商再一房二卖,这样对于买房人有保证,购房人去督促开发商,因为预告登记要双方共同去办理,不是强制行为,是法律赋予买房人的一项权利,希望大家充分地去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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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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