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案件办理,1月19日,省公安厅向社会发布,根据《山西省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今后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对发生在山西辖区内的违反网络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将按此标准裁量。泄露个人信息最高罚款100万元。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根据《裁量基准》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于初次违反规定且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对运营者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且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对运营者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泄露个人信息将被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裁量基准》,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不同,将没收违法所得,最高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建议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拒不协助公安机关,最高处50万元罚款
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最高处10万元罚款
根据《裁量基准》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初次违反规定且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建议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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