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本月27日执行。各类赞助、各种广告费及经营者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等七类费用支出不得计入供热定价成本。
供热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查、审核供热经营者成本,核定供热定价成本的行为。供热定价成本是制定供热价格的基本依据。《办法》规定了不得计入供热定价成本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与供热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虽与供热生产经营过程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以及各种广告费;经营者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对可计入供热定价成本的费用支出,《办法》也做了约束性规定。如,职工薪酬方面,计入定价成本的职工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监审时上一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本行政区域内该行业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职工福利费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4%据实核定。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计提标准按照不超过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和标准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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