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自行车站点规划将纳入城市道路等大型公共建筑规划、建立公共自行车承租人的信用档案……3月29日,记者从太原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获悉,《太原市公共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公共自行车管理,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33条,适用于太原市城区范围内公共自行车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以及服务等活动。《办法》指的公共自行车,是由政府投资建设并对运营、管理进行补贴,满足公众交通需求的自行车以及配套设施设备。太原市政府按照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要求,鼓励和支持公共自行车发展。在财政补贴、城市规划、用地供给、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给予保障。
《办法》明确,今后,城市道路建设、改造或者新建、改建、扩建火车站、轨道交通站、长途汽车站等大型公共建筑的,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自行车服务站点纳入规划,预留土地与线路接口,并与照明、园林等公共服务设施同步建设。
同时,公共自行车服务站点将建在居民区、商务区、学校、火车站、公交客运站等人员出入密集的公共场所附近,并根据城乡发展及公众需求适时调整。规划确定的公共自行车维修保养和调度管理等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有关规定的,将以划拨方式供地。
《办法》对公共自行车承租人进行了明确。今后,公共自行车承租人应当符合两个条件: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并能够熟练骑行自行车。同时规定,醉酒、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或者患有其他疾病影响正常骑行的,不得骑行公共自行车。
《办法》规定,公共自行车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在服务站点公布投诉举报和求助电话,并建立公共自行车承租人的信用档案,实行诚信租车。
公共自行车承租人载人骑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在公共自行车服务站点堆放杂物的,由城乡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视情节轻重程度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擅自拆除、迁移公共自行车设施设备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视情节轻重程度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故意损坏、盗窃公共自行车及其设施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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