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起,我市开始施行《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5年内市级建成一所2000张床位,集养老、护理、康复、娱乐于一体的高标准示范型综合性老年福利院,六城区各建成一所200张床位、三县一市各建成一所100张床位的综合性老年福利院。
根据实施意见,我市鼓励引进国内知名养老企业或养老机构开展公建民营,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剩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相关部门将研究制定收费标准,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
我市将加强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市县两级结合财力,统筹社区惠民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重点解决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足问题。依托现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日间照料中心,通过整合、完善、提升等措施,增强服务功能。到2022年,实现全市街道(乡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高质量实施“城镇社区养老幸福工程”,各县(市、区)每年至少打造一所建筑面积500至2000平方米的高标准、示范型、综合性社区养老服务中心。鼓励“城镇社区养老幸福工程”集社区居委会办公场所、社区养老、老年餐桌、日间照料集约融合。“城镇社区养老幸福工程”以县(市、区)投入为主,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重点支持。到“十四五”末,力争每个街道至少建成2至3所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有条件的社区积极建设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扩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供给方面,我市对2013年之后建设、2020年以前已建成并入住的小区,由各县(市、区)政府通过“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力争2022年底之前每个城区配建率不低于10个小区。2020年竣工尚未入住和今后新建住宅小区,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配置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对无养老服务设施的老旧社区,特别是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在实施老旧小区改造时,由县(市、区)政府采取购置、置换、租赁或在小区内选址新建等多种途径补齐养老服务设施。
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方面,加快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提升养老院服务规范化水平。抓好《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同时,推行全国统一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开展全市养老院等级评定。
我市将加快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引导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育资源培养老年服务管理、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专业人才。鼓励院校与养老机构合作,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推动太原市高级技工学校、太原市慈善职业技术学校等开设养老服务、养老护理、中医养生等相关专业和课程,人社部门给予政策支持,落实相关补贴政策。面向娄烦县、阳曲县建档立卡贫困户或其他地方有关人员,开展短期培训,培养一批养老护理人员,缓解机构护理人员短缺问题。建立养老护理员入职奖励和职业激励补助制度,鼓励本、专科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与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从业满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在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取得技师、高级、中级、初级资格证书的养老护理员,每人给予一次性补贴。养老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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