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楼盘 > 新房 > 杏花岭区 > 五龙花园(二期)

团购:5    评论:79 条

  • 扫描楼盘二维码
  • 获取最新项目动态

五龙花园(二期)楼盘点评

作 者: 登陆 注册       匿名评论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住在龙城网保持中立。

最新点评

  • 山西省太原市网友 (221.205.*.*)
    6304天 发表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本站 回复:

  • 山西省太原市网友 (221.205.*.*)
    6304天 发表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一百零一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一百零二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第一百零五条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本站 回复:

  • 山西省太原市网友 (221.205.*.*)
    6304天 发表

    第八章共有   第九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五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六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本站 回复:

  • 山西省太原市网友 (221.205.*.*)
    6304天 发表

    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本站 回复:

  • 山西省太原市网友 (221.205.*.*)
    6304天 发表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八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相邻关系

    本站 回复:

  • 山西省太原市网友 (221.205.*.*)
    6304天 发表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八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第八十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八十一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本站 回复:

  • 山西省太原市网友 (221.205.*.*)
    6304天 发表

    第六十九条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物权法规定:小区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解读物权法:法律法规未禁止抵押财产均可抵押 解读物权法:物权法明确保护“阳光权” 解读物权法:禁止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有财产 物权法明确:公私财产平等保护 解读物权法:单位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补偿费 解读物权法:满70年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 广州开发商规避物权法新规紧急卖车位(图) 特别策划物权法草案七审之变

    本站 回复:

  • 山西省太原市网友 (221.205.*.*)
    6304天 发表

    第二编所有权   第四章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四十一条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本站 回复:

  • 山西省太原市网友 (221.205.*.*)
    6304天 发表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本站 回复:

  • 山西省太原市网友 (221.205.*.*)
    6304天 发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本站 回复:

  • 山西省太原市网友 (221.204.*.*)
    6308天 发表

    我买的是六楼号楼的房子,窗子是歪的,塑钢窗拉住还有一条大缝隙,门也是,橱房阳台的墙是用保温泡沫板作的,住在墙里不踏实,家里总是臭臭的,冲好几次也不行,后来才发现是因为开发商为了省钱,所有的下水口都没有安存水弯,唉!存水弯也看在眼里,看来省了不少啊!

    本站 回复:

  • 山西省太原市网友 (221.205.*.*)
    6321天 发表

    该小区已经入住的说说,怎么样

    本站 回复:

  • 山西省太原市网友 (221.204.*.*)
    6412天 发表

    请问各位,本小区的物业怎么样?我想买房子了,可是不知道他这的具体情况怎么样?

    本站 回复:

  • 山西省太原市网友 (219.149.*.*)
    6484天 发表

    希望尽早成立业主委员会!

    本站 回复:

  • 山西省太原市网友 (219.149.*.*)
    6484天 发表

    这里的务业管理太混乱!尤其是保安和当地的农民勾结!对小区的安全造成极大的隐患!

    本站 回复:

  • 山西省太原市网友 (59.49.*.*)
    6489天 发表

    楼下那位你问的多少钱啊

    本站 回复:

  • 山西省太原市网友 (59.49.*.*)
    6489天 发表

    有没有啦哪个九十多的我想买

    本站 回复:

  • 山西省太原市网友 (218.244.*.*)
    6490天 发表

    5号楼是路北面第一栋吗?我问了,怎么比它定的均价还要高?

    本站 回复:

  • 山西省太原市网友 (221.205.*.*)
    6511天 发表

    这里的房子总的说来还是不错的,不论是采光,还是质量都还可以,房产证也能按时办下来.唯一欠缺的就是水费居高不下.现在是4.35一吨水,另外每吨收2角的加压费.

    本站 回复:

  • 山西省太原市网友 (218.26.*.*)
    6537天 发表

    2期的也没有了,只剩高层正在打地基,价钱还没有定呢,估计在每平方米在3000以上,高层好啊~

    本站 回复:

五龙花园(二期)概况

  • 项目名称: 五龙花园(二期)
  • 开发商: 山西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预售证: (2005)晋商房预售并字第123号
  • 项目地址: 五龙口街东华苑旁
  • 所属地区: 杏花岭区
  • 参考价: 5350 元/平米
  • 开盘时间:
  • 入住时间: 2010-06-30
0351-2260999/4377300

五龙花园(二期)楼盘地址

五龙花园(二期)楼盘工程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