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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福佳园楼盘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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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点评

  • 山西省太原市网友 (221.131.*.*)
    6289天 发表

    晋福家园旁的中国移动的那个发射塔能否拆除,土地证为什么是50年,而不是住宅用地的70年,阁楼为什么是临时建筑,晋福家园的工作人员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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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太原市网友 (218.26.*.*)
    6291天 发表

    我有一套二层96平米的要出售有需要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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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太原市网友 (221.204.*.*)
    6291天 发表

    70年是纯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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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太原市网友 (59.49.*.*)
    6292天 发表

    现在还有多少房?什么户型和楼层的?为什么关键的信息看不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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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太原市网友 (221.131.*.*)
    6293天 发表

    晋福家园旁的中国移动的那个发射塔能否拆除,土地证为什么是50年,而不是住宅用地的70年,阁楼为什么是临时建筑,晋福家园的工作人员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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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太原市网友 (221.204.*.*)
    6293天 发表

    俄不在乎钱有地方卖房子的话俄就去买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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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太原市网友 (221.204.*.*)
    6295天 发表

    晋福的土地证年限是45年,少于正常70年的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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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太原市网友 (218.26.*.*)
    6295天 发表

    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朱政高衍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城镇化水平日益提高,人们对住房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购买热情不断升温。在我国商品房大多采用预售的方式销售,而商品房预售的陷阱也是让购房者防不胜防。购买商品房时,购房者应当注意防范购买预售商品房时可能遇到的风险,更要把握好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签订环节。下面我就从商品房预售市场中存在的预售陷阱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论述。 一、什么是商品房预售及其特征: 商品房预售也称楼花买卖,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它与现房的买卖构成了我国商品房市场中的两种主要的房屋销售形式。 商品房预售与现售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1、房屋在出卖时是不存在的或是在建设中尚未竣工; 2、商品房已基本确定地段、面积、辅助设施及房屋价格; 3、预售商品房是附期限的行为,一般来说承购人预先支付定金或房屋价款; 4、在程序上买卖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签订商品预售房合同前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开发商有无开发资格及其信誉是否良好。 一般而言,开发商品房是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的,但实践中存在着不少非法开发商品房的问题。所以,购房者首先需要了解的就是开发商是否具有开发商品房项目的相应资质。同时,购房者还应对开发商的信誉有所了解。否则,遇到缺乏诚信的开发商,预购人在付了房款后,可能无法取得预定的房屋,甚至连房款都无法追回。 2、购房前一定要审查开发商的“五证”是否齐全,并对该“五证”进行核实。 所谓“五证”主要包括有:(1)、土地使用权证;(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施工许可证;(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些证书是证明开发商、销售商资格的关键凭证,也是商品房项目是否合法的关键凭证。同时,购房者还须注意上述证明文件中所载内容是否同与开发商所说一致。 此外,目前西安已经开通网上预售证查询服务,买受人可以随时登录网站进行查询。实践中,须注意的是,预售许可证有期限限制,买受人在查看预售证时应注意预售证是否在有效预售期内。 3、不要轻信开发商进行的预售宣传。 由于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开发商向预购人发出了一种要约邀请,而并不是一种要约,其内容一般是不能直接作为合同内容的。但是,根据相关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则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可由于这样购房者需要承担很重的举证责任,所以购房者为有效保护自己的权利,应当尽量将双方协商内容及开发商的承诺并落实载入双方所签署的合同或补充协议上。 三、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1、购房者在与开发公司洽谈达成协议后,双方应签订由房屋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工商管理部门监制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合同对房屋的价款、付款方式、交房期限、房屋面积、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2、关于税费条款。 在签订合同时购房者应尽量与开发商明确约定交易管理费、产权登记费、测量费、公证费、律师费、按揭手续费、保险费等履约所需的一切税费的金额及承担和交纳方式、时间。 3、注意交房延迟条款。 在商品房预售交易中延迟交房是较为普遍的违约行为,所以有的开发商为规避违约责任,会在合同中设制延迟免责条款。把诸多非免责事由作为开发商延迟交房的正当理由。虽然由房产主管机关制订的合同范本中规定了明确的交房日期及延迟交房的法律责任,但存在于合同附件的免责条款实质是对前述条款的否定,且因为两条款不在一处,后者往往会为购房者所忽略。另外,购房者一定要保留对延迟交房的解约权。 4、质量和保修条款。 房屋质量是商品房的关键问题,购买者一定要对质量要求的约定加以明细,并出现质量问题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 5、房屋产权证交付条款。 房屋产权证是房屋是否合法及权属是重要凭证,直接关系到购房者的购房目的是否能够实现,所以房屋产权证购房者应对房屋产权证的交付时间、办证费用承担及迟延交证的违约责任与开发商进行明确约定。同时,应保留开发商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时对合同的解约权。 6、产权担保条款。 在实践中有些开发商预售前或预售中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取得贷款。法律也并不禁止以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进行担保。而这种做法就会给购房者带来严重危险,开发商日后如不能偿还贷款,银行行使抵押权,则购房者将无法实际取得房屋。因此,购房者应保留开发商的房屋产权存在瑕疵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同时应保留对合同的解约权。 7、关于物业管理条款 在实践中有些开发商在物业管理公司及服务标准、收费情况等均尚未确定的前提下,就要求购房者在预售合同中承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相关约束。这是对购房者知情权的侵害,是不公平的。所以,购房者应该将物业管理条款与预售合同分开签署,或另外设置条款明确约定物业管理的费用及标准。 四、其它需要注意的问题 1、在签约时必须认真阅读合同文本,了解清楚合同条款的含义,看看是否有对您不利的内容,以及所有内容是否都是约定的内容。同时,要注意对你所关心的内容,是否都已经在合同里体现出来。如果没有应及时与发展商签定补充协议或特别约定。 2、在签约时购房者最好查明代表发展商签字的人是否是其法人代表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签约代表。同时,购房者应要求开发商在合同上加盖公章,避免今后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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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太原市网友 (218.26.*.*)
    6296天 发表

    购买者,只缴纳房价1.5%的契税和0.05%的印花税。营业税和个税是卖方缴纳的,与你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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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太原市网友 (218.26.*.*)
    6296天 发表

    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正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制定物权法是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如届时该草案获得通过,将会对众多领域产生重大的影响。从2002年至今,《物权法(草案)》历经七次审议,创造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之最。由于物权法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该草案所涉及的土地出让、车库归属等问题对房地产市场影响尤其重大。对房地产领域公共财产的界定将更加明晰,目前物业纠纷中一些很难解决的问题,也将在草案中找到答案。 寻找答案一住宅用地使用权 70年后住宅用地续期免费 70年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我们的房子怎么办?有人说,国家可以依法收回,只给房主一点补偿金。一些人为70年后自己住宅的命运不由得怀疑起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为物权法草案历次公开征求意见时,百姓关注的焦点话题之一。 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将自动续期,这在《物权法(草案)》第六稿中已经确定。有重大区别的是,第六稿规定到期后要缴纳一定的使用费才能续期,而第七稿的第一百五十条则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可以这样理解:新的《物权法(草案)》规定,70年后住宅用地续期免费。 草案还明确了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住宅用地与非住宅用地两种区分更完善 关于土地使用权期限的问题,杭州原来是如何规定的呢?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原来大家只涉及在使用年限内该如何处理,没有涉及使用年限以后该如何处理的问题。其参照的依据是:国务院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分别是: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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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太原市网友 (218.26.*.*)
    6296天 发表

    信息未查询购房悬使用年限大缩水冤 -------------------------------------------------------------------------------- 2006年8月15日16:11   本市某花苑的业主徐先生近来胸闷不已,原来他发现自己所购房屋的产权证上记载的土地使用期限竟然只有58年,和国家标准70年相比,居然一下子大幅缩水缩掉了12年。气愤之余,徐先生以签订购房合同时隐瞒土地使用期限的真实情况为由,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购房合同,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赔偿利息。   2005年3月,徐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一份,购买某花苑房屋一套,合同上注明土地使用权证的证书号及预售许可证编号。之后,徐先生付清了房款205万元,也于7月顺利接收了房屋。9月,徐先生拿到了房屋的小产权证,细看之下,他意外地发现土地使用权限从2004年4月至2062年10月,仅有58年,这让徐先生大吃一惊,国家标准明明是70年呀,自家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平白无故地一下子少了12年,这让他怎么也无法接受,焦急的徐先生马上和开发商展开了交涉,但开发商的回答却更让徐先生不解,开发商表示:徐先生认识有误,所购买的房屋是在1992年被批准开发建造的,所以土地使用权限从1992年始起算,况且合同上已标明了土地使用权证的证书号,徐先生完全可以自己去有关部门了解信息后再购房,开发商并没有期诈徐先生。交涉不成,咽不下这口气的徐先生起诉到了上海市杨浦区法院,要求撤销合同,开发商退还房款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1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产信息是对外公开的,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上已标明了房地产权证的证书号及预售许可证编号,徐先生作为购房者完全可以通过正常的查询方式进行必要的了解。根据有关规定,房屋的使用期限是从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起算所致,开发商在这方面没有过错,也没有欺诈,所以一审判决不支持徐先生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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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太原市网友 (218.26.*.*)
    6296天 发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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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太原市网友 (218.26.*.*)
    6296天 发表

    确实他们有点欺骗人,我跑了好几趟,结果快开盘的时候又开始涨价,一下子比以前预期高出好多万,我是穷人,根本买不起放,更何况后期的税、天然气管道什么的费用也要好几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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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太原市网友 (218.26.*.*)
    6296天 发表

    我是太原人,想买房.看了大家的讨论,便查了相关资料 和大家共享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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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太原市网友 (221.131.*.*)
    6296天 发表

    我买了,但看大家说的,有些后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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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太原市网友 (221.131.*.*)
    6296天 发表

    阁楼说是赠送,实际是买,我就买的是六楼,阁楼2.2米以上是买,以下是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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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太原市网友 (218.244.*.*)
    6296天 发表

    阁楼是赠送还是买?谁知道。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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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太原市网友 (221.205.*.*)
    6296天 发表

    我也是买了晋福佳园的人,无所谓啦,土地证我是查了晋中国土局的,买都买了,无所谓别人说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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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太原市网友 (221.204.*.*)
    6297天 发表

    晋福的领导:你们有点骨气好不好?让人家说成这样都不 吭气,是心虚?还是自己本来就是人家所说的那样不堪一击?如果不是的话,就那出点证据,把五证都公布出来,堵住别人的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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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太原市网友 (221.131.*.*)
    6297天 发表

    现在的房价多少,知道的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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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福佳园概况

  • 项目名称: 晋福佳园
  • 开发商: 山西联辉房地产有限公司
  • 预售证: (晋中)晋商房预售字第07-7号
  • 项目地址: 太榆路中段东侧(901鸣李站)
  • 所属地区: 晋中市区
  • 参考价: 2400 元/平米
  • 开盘时间: 2007/12/22 0:00:00
0354-3218777/888

晋福佳园楼盘地址

晋福佳园楼盘工程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