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城镇房屋概况统计公报
建设部综合财务司 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2004年,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导下,城镇住房建设持续较快发展,房地产业快速增长,城镇居民居住环境进一步改善。
一、城镇房屋基本情况
2004年底,全国城镇房屋建筑面积149.06亿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96.16亿平方米,占房屋建筑面积的比重为64.51%。东部地区房屋建筑面积74.45亿平方米,中部地区42.63亿平方米,西部地区31.99亿平方米,分别占全国城镇房屋建筑面积的49.94%、28.6%和21.46%。东部地区城镇住宅建筑面积47.15亿平方米,中部地区28.22亿平方米,西部地区20.79亿平方米,分别占全国城镇住宅建筑面积的79.04%、29.35%和21.62%。
二、城镇居民住房水平
全国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24.97平方米,其中东部地区26.76平方米,中部地区22.9平方米,西部地区24.26平方米。
全国城镇户均住宅建筑面积79.15平方米,户均成套住宅套数0.84套。东部地区户均住宅建筑面积82.1平方米,中部地区59.05平方米,西部地区61.94平方米,户均成套住宅套数分别为0.91套、0.77套和0.79套。(2004年各地区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情况见文后列表)
三、城镇成套住宅情况
全国城镇成套住宅建筑面积79.27亿平方米,住宅成套率为82.44%。东部地区成套住宅建筑面积40.69亿平方米,中部地区21.94亿平方米,西部地区16.65亿平方米,住宅成套率分别为86.28%、77.72%和80.11%。
四、城镇私有住宅情况
全国城镇私有住宅建筑面积77.67亿平方米,住宅私有率为80.77%。东部地区私有住宅38.51亿平方米,中部地区22.42亿平方米,西部地区16.73亿平方米,住宅私有率分别为81.67%、79.45%和80.51%。
注:①本公报统计范围为设市城市、县城和工矿区。
地级及以上城市的统计范围为城市行政区,含市辖建制镇,不含市辖县;县级市的统计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即按城市现状,市政府所在地和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制镇不予统计。市辖建制镇的统计范围为镇政府所在地设居民组建制的地区。
县城的统计范围为县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即城关镇),按设居民组建制的地区范围统计。
工矿区的统计范围是指既不属于城市、县城、镇所辖,又不属于乡村所辖范围内的工矿企业集中的地区(一个大型工矿企业或若干个工矿企业)。
②本公报中东部、中部、西部地区按国家统计局2004年《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快报》统计口径划分,见本文表格。
③本公报中有关数据均以同口径计算。
2004年各地区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情况 单位:平方米
东部地区 |
26.76 |
中部地区 |
22.9 |
西部地区 |
24.26 |
北京 |
25.12 |
山西 |
23.58 |
内蒙古 |
21.38 |
天津 |
24.65 |
吉林 |
21.75 |
广西 |
26.74 |
河北 |
24.92 |
黑龙江 |
21.25 |
重庆 |
28.25 |
辽宁 |
20.99 |
安徽 |
21.70 |
四川 |
26.87 |
上海 |
32.10 |
江西 |
24.89 |
贵州 |
18.26 |
江苏 |
26.90 |
河南 |
21.62 |
云南 |
26.54 |
浙江 |
34.02 |
湖北 |
24.05 |
西藏 |
20.06 |
福建 |
31.52 |
湖南 |
25.39 |
陕西 |
22.38 |
山东 |
25.7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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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 |
21.98 |
广东 |
26.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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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 |
20.98 |
海南 |
2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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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 |
22.9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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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
21.32 | |
注:①本表均按户籍人口统计计算;
②上海市常住人口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为28.4平方米。
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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