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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的拆迁纠纷应向谁讨说法

http://www.0351fdc.com      2005/8/16 9:02:00      燕赵都市报      评论: 0

    拆迁单位与拆迁户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同级政府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拆迁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最高法院一名不愿具名的法官这样解读有关司法解释。(《新京报》8月13日)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这一司法解释是这样规定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一解释是非常牵强的。本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有关补偿安置是一个民事纠纷,现在好了,法院不再受理这类民事纠纷,当事人必须要先到政府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告政府,一个民事纠纷便成为了必须要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来解决。而在许多的拆迁事件中,在拆迁人背后往往都有政府权力的影子,拆迁人与一些地方政府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当被拆迁人与拆迁人之间发生有关补偿安置的纠纷时,他们也就很难信任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进行公平、公正的裁决,这就是许多拆迁人在纠纷发生时,愿意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原因。

  我们知道,被拆迁人本来相对拆迁人而言,就往往是弱势群体,现在加上政府,那情形就更加弱势了。而且,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很大的一个区别就是行政诉讼通常是进行“合法性”审查,而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行政机关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拆迁补偿安置如何才是合理,很大程度上就是政府部门说了算。

  因此,我首先要说明的第一点就是,最高法院所谓的为了避免一些地方的拆迁人利用申请先予执行侵犯被拆迁人的利益,而限制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做法,事实上在限制拆迁人的诉权同时顺便将应当更加注重保护的被拆迁人的诉权也限制了,客观上造成拆迁户告状难,解决纠纷、得到合理补偿更难的困境。

  其次,最高法院这一解释不但是限制当事人的诉权,而且在事实上也达不到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效果。因为,拆迁人虽然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来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但是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而且,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在被拆迁人对裁决不服进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所以,拆迁人想要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办法还很多,而被拆迁人等到打赢行政官司后,恐怕房屋都成为瓦砾了。因此,最高法院要避免一些地方的拆迁人利用申请先予执行来侵犯被拆迁人的利益,就不应当去限制当事人(这里面也包括了被拆迁人)的民事诉权。

  再次,最高法院出台这一司法解释于法无据,拆迁纠纷中只要是属于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纠纷,法院就应当受理,而且《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也没有规定必须先经过行政裁决程序才能提起诉讼,法院何以有权限制当事人的诉权呢?(文/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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