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为购房人保全房产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新规定还对买抵押房以及假使用权房的受害者提供了保护。据专业律师分析,高法新规的实施扫除了法院执行中的盲区,保证了社会稳定,维护了社会秩序。
案例一开发商卖抵押房
去年8月14日,记者了解到在白纸坊桥西的信德园小区发生了一起涉嫌一房两卖和卖抵押房的案件,涉及39套房、房款共计1864万元。调查发现事情部分原因是,信德园开发商在房子抵押给银行后又卖给了不知情的购房人,造成很多住户合同无法备案,产权证得不到,还要随时面临银行起诉和法院轰人的风险。
对此,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陈旭律师说,依据新法规第十七条规定,开发商(被执行人)将其房产出卖给业主(第三人),业主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房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业主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业主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这就在法律层面上有效地保护了这些业主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开发商卖假使用权房
去年8月27日,记者在草桥地区某小区发现一共17户房屋使用权购买者面临钱房两空的绝境。受害者吕女士入住后发现开发商卖的所谓“永久使用权”是假的,由于房产抵押给了银行,17户居民必须准备随时腾房。
陈旭说,依据新法规第十六条规定,开发商(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房屋使用者(第三人),使用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房产,但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房屋使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房屋使用者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
案例三贷款买房又退房,开发商不还钱
仍然是信德园小区,一位女士贷款买了一套两居室,后来因为开发商延期交房把房退了又签了退房协议,但开发商迟迟不还钱给购房人,她也没钱继续为退了的房还贷,造成银行收不到退款起诉了购房人,购房人目前面临数十万元的债务和罚息。
陈旭说,新规第十九条规定说,购房人(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开发商(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银行(申请执行人)已向开发商支付剩余价款或者开发商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十八条的规定还说,开发商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措施应当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银行的申请,执行购房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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