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在新“国十条”发布一个半月之后,住建部网站上终于挂出了住建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本网分析,此次通知中,“既认房又认贷”的标准得以确认,同时,异地购房贷款禁令取消,按二套房政策执行,这是对外地人购房的一次松动。值得注意的是,标准中没有提及第三套,只提第二套(及以上),可见,第三套及多套房贷款可能逐步向第二套的标准靠拢。
重点提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首府)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五、各地要把城市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作为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数据不完备的城市,要进一步完善系统;尚未建立房屋登记系统的城市,要加快建设。2010年年底前各设区城市要基本建立房屋登记信息系统。
要加强住房信息查询管理工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及《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8〕84号)进行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对提供虚假查询信息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本网做出如下评论:
一、标准的原则是:既认房又认贷。
二、认定以家庭为单位(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三、认房的标准是:有信息系统的,出具查询记录;没有信息系统的,借款人自己保证。
四、外地人(指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均按第二套(及以上)标准执行。
五、外地人(指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在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此条商业银行的界定标准除了“风险状况”以外,增加了“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将界定权力下放给了地方政府。
补充解读:
一、既认房又认贷的原则,认房是认现有的房,认贷是认曾有过的贷。
二、从既认房又认贷的标准来看,绝大多数家庭,特别是首次改善的家庭,将告别首套优惠利率。除非愿意将自己手中未贷款的房子全卖掉再买。
三、标准中没有提及第三套,只提第二套(及以上),可见,第三套及多套房贷款可能逐步向第二套的标准靠拢。
四、对于外地人的按揭比原政策有松动的迹象。
异地购房贷款禁令取消按二套房政策执行
遵循以家庭为单位原则异地购房也将视为“二套房”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应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
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作为“新国十条”的配套政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昨日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简称《通知》)规范二套房认定标准,对个人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申请的二套房认定遵循“以家庭为单位,认房又认贷”原则。
但由于目前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尚未实现全国联网,《通知》规定,对于二套房的“认房”原则仅本地适用。此外,与国务院此前表态略有不同,或是考虑到异地人实际自住购房需要,《通知》规定异地购房可以申请贷款,但是贷款人必须按二套房(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这也是以上三个部委首次针对“二套房”认定标准联合发文。其实,早在今年4月国务院出台的“新国十条”中,就已明确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抓紧制定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
房产登记将全国联网
《通知》规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即以家庭为单位。
通知要求,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暂不具备查询条件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通知》还要求,各地要加快建设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到2010年年底前各设区城市要基本建立房屋登记信息系统。
此外,有下列三个情形之一的,银行应对贷款申请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其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其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其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虽然这与之前坊间‘认房又认贷’的说法无异,但这样的明文规定出台后,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二套房的认定就有依可循了。”昨晚,一位国有大型银行个人信贷部负责人对早报记者透露,此前,各银行在认定二套房时更多只依据申贷人在银行是否有过房贷记录,“毕竟没有明文规定,我们银行也没法通过房屋登记系统查询相关信息。”
但他同时坦言,由于目前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尚未实现全国联网,正如《通知》中所言,认房原则只能本地适用。“要实现全国联网,没个一年半载是不可能的。”
此外,他还表示,从《通知》中对“认贷”原则使用“已利用贷款”购买房屋的字眼来看,这意味着只要曾经申请过贷款购房,即使目前已还清也将视为二套房看待。上述人士还透露,待各银行总行针对该《通知》下发细则后,二套房贷款便可按照新规严格执行。
异地购房视为“二套房”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之前国务院“新国十条”,《通知》对于异地购房贷款的限制已有所宽松。
按照“新国十条”的要求,“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这在当时被业界一致理解为限制投机“炒房客”的最严重打击。
昨日下发的《通知》中的表述则改为,“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
从暂停发放贷款到按照二套房政策执行,这其中是否意味着楼市政策正在“松动”?
上述银行业人士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在他看来,政策的微调更多的是考虑到异地人真实的自住购房需要,因为按照二套房首付50%以及利率1.1倍的标准,对于投机客而言已是较高的成本。
此外,按照《通知》要求,对于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虽然4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新国十条”中“差别化信贷政策”已出台1个多月,但目前各地对“第二套房”的认定及“二套房贷”执行标准并不一致。
二套房确定以家庭为单位 业内人士认为仍有漏洞
争议已久的二套房认定标准的靴子终于落地了。昨日,住建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明确规定已二套房的认定不仅要以家庭为单位,并且执行认房又认贷的严厉政策。
三种情况视为二套
通知规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对于拟购房家庭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的认定,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以下情况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1、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2、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3、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异地置业门槛放宽
相较于4月底出台的京版十二条,此次通知最大的区别,就是对异地置业者购房门槛的适度放松。根据规定,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不过,业内人士分析,政策中并没有明确指出哪些是“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地方政府在执行上依然有自由空间。
此前,北京关于异地购房人房贷的要求要更加严格,一律不能发放贷款。如果真能依据该条政策,对这部分人群来说可谓是“雨后甘露”,将会再度刺激异地置业者在京购房的热情。
“认房又认贷”已被执行
5月初,“认房又认贷”的界定准则就已确定,但由于具体标准并未落地,市场上各家银行关于二套房贷的执行也是非常混乱。据了解,从5月份下旬开始,各家商业银行已陆续拿到了住建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的“密钥”,开始通过“认房又认贷”的标准来认定二套房。
另外,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昨天表示,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经执行了北京此前规定的房贷政策。“我们在汇总各种情况,并不断进行总结,一旦住建部出台公积金贷款二套房的认定标准,北京将立即落实,并根据住建部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二套政策仍需细化
业内人士表示,尽管住建部、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认定标准对“二套”进行了明确,但仍有一些问题并未涉及,留下悬疑。
悬疑1
在外地购房如何算二套
通知指出“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算做二套。荧灿地产总经理顾晨天认为,如果购房者之前贷过款,在外地贷款买房就算二套;如果购房者之前没有贷款买房,在外地也是第一次购房的话,实际上依然可享受首套房待遇。据统计,目前北京人在海南、秦皇岛、山东等地购买度假型房屋的比例占到总购房人群的两成,而这些人基本在北京已经有一到两套甚至更多的房产。
悬疑2
夫妻离婚析产是否算二套
通知规定,只要购房者名下有一整套房产再买房即算二套,那么对于夫妻共有一套房产,各占50%的产权,然后离婚,双方需要再买房的,是否算做二套呢?荧灿地产总经理顾晨天认为,政策里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常理上应该算做首套。
悬疑3
商业地产是否算在内
过去对于个人买底商等商业地产是否算做是有房族没有明确规定,而昨天出台的新规同样也没有做出解释。由于之前商业地产不受二套房限制,因此在住宅市场受新政影响低迷时,商业地产项目逐渐成为新的投资渠道。
二套房认定或有核查漏洞 房屋登记系统尚未全国联网
作为“新国十条”的配套政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发文规范二套房认定标准,对个人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的二套房认定遵循“以家庭为单位,认房又认贷”原则。但记者昨日(6月5日)了解到,由于外地房屋登记系统部分没有联网,可能造成核查时的漏洞,对于如何认定二套房仍需出台具体操作细则加以完善。
通知原文中称,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一名银行业人士称,假保证书一经查出将被记录到银行的信用记录中,此后该贷款人再贷款买房、买车或者办理信用卡将遇到困难。
同时,住房登记系统不完善致使借款人所提交的信息难以辨认真伪。北京市房协副秘书长陈志认为,房屋登记系统尚未全国联网,无法查询购房人在外地的购房记录,因此有可能不会被认定为第二套房。另外,假保证书对于信用记录的影响也应该更为明确。
记者了解到,异地查询不完善还会有其他空子可钻。比如夫妻双方户口均不在本地或者一方不在本地,那就可以到原籍开出单身证明,用于申请贷款。 但是对于本地购房者,这一空子就不存在了。记者从北京房地产交易管理网上了解到,6月4日,本市期房网上签约套数达到217套,达到近期以来的高点。目前本市房屋权属登记已和银行系统对接,房屋主管部门会向银行提供房屋权属登记信息,以认定借款人家庭是否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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