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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租房有了规范 “夹心层”吃上了定心丸

http://www.0351fdc.com      2010/8/31 8:14:00      太原新闻网      刘晓亮 孙达佳     评论: 0

  达不到廉租房申请条件,又没条件买商品房;刚参加工作,买不起房又租不到便宜的房—— 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夹心层”。近年来,全国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正在有力推进,但即便如此,城市里还是有很多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难以找到合适的“栖息地”。

  今年刚找到工作的李莉就是游离在这个城市的典型“夹心层”。她无奈地说:“我和两个女孩合租一间不到60平方米的老房子,前一段房东又加租金了,交完400元房租,每月1000多元的收入就所剩无几了。”据了解,此类群体约占全国城镇人口的一半以上,其中还不包括常住城镇的暂住人口。他们所面临的“住房难”、“租房难”成了城市亟待解决的问题。

  今年6月1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7部门联合制定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8月27日,省政府通过《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省将从今年起至2012年,新建4万套公租房。

  □严格规范管理 确保“屋”尽其用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市、县,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为了保证每间公共租赁住房能被充分合理地使用,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只能由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售、转租、闲置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租赁其他住房时,应当退出。

  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套保障性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尚未获得实物配租、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尚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亦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已享受福利分配住房尚未退出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在承租廉租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时,应退出所租公共租赁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同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优先照顾弱势 杜绝隐瞒骗租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登记和轮候制度。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本市家庭应向户口所在地或暂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租住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已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可按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并考虑收入水平确定顺序进行轮候,也可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顺序。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或属于重点工程拆迁范围的,可优先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隐瞒申报户籍、虚报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材料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经调查核实后,取消申请资格,5年内不允许申请住房保障。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保障安居乐业 建设“内外兼修”

  公共租赁以配建为主。房源包括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改建的;在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旧城)改造、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比例配建,由政府回购的;政府向社会统一租赁的;企业投资建设的;产业园区建设及升级改造中,集中配建的公寓和宿舍等。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百姓的基本居住需求,符合节能环保要求,单套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建设标准为室内水泥地面,内墙面普通涂料,户内安装木质门,入户安装普通防盗门,符合节能标准的普通窗户,普通卫生洁具,水、电、暖、气四表出户,分户计量。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处长梁晓军介绍,公共租赁住房选址很重要,为方便百姓出行,地点尽量选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向就业人员出租,尽可能让他们在这里感受到家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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