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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必要行政手段 山西省肃整商品房销售

http://www.0351fdc.com      2005/9/19 9:21:00      太原新闻网      评论: 0
    昨日,省建设厅出台《关于加强房地产销(预)售管理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引导和调控,利用必要的行政手段,规范市场行为。

    房地产销售是房地产市场当中最为关键的一环,直接关系到购房者的切身利益。为此,《通知》要求,商品房销(预)售,应当认真执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统一格式、统一内容、统一流水号,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商品房销售合同管理要严格按照省建设厅等相关单位的规定执行。

    针对商品房预售当中存在的问题,我省将加强管理,规范开发企业预售行为。要求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认真审查申请预售项目内容,对不具备商品房经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不符合预售条件的项目,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否则将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条例》追究发证机关的责任。同时加强预售款项的监督和预售项目的监管,防止“烂尾楼”的产生。

    在合同备案方面,《通知》要求商品房销售应当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办理核准和备案手续。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办理销售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相关内容。商品房销售实行实名制,商品房售后,购房者须在三个月内办理房屋产权证。禁止预购商品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进行转让。

    为加强管理,我省还明确了对违规销售要加大处罚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向社会预售,违者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预售房屋,禁止以预订、认购等方式变相预售房屋,禁止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违规者将没收违法所得,无条件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并根据规定进行处罚。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的违规失信行为要公开曝光,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作者:霞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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