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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三项治理”办对清房政策再作解答

http://www.0351fdc.com      2005/9/27 15:09:00      山西新闻网      评论: 0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多占多购住房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切实做好对多占多购住房的清理纠正工作,省“三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于近日针对各地、各单位反映的问题,制定了《〈规定〉问题解答(三)》,共对10个问题进行了解答。 

    一、问:多占多购住房的干部和职工退出工作地以外其他市、县的住房,如何接收拍卖? 

    答:多占多购住房的领导干部和职工退出其工作地以外其他市、县所购住房,由负责退出住房人清房管理的市、县或工委将全部申报审核资料及处理意见依次移交对退出住房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上级“三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清房督查审核组,由该督查审核组按照规定程序下达清退住房通知书,并由下达清退住房通知书的同级退出住房接收组接收拍卖。 

    二、问:易地调动干部已购买的应退出公有住房退出转租赁的如何办理? 

    答:易地调动(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的)干部购买的应退出公有住房退出转租赁,由负责该易地调动干部管理的督查审核组按照规定程序下达应清退住房通知书,并签订住房移交协议。住房移交协议书签订后,由负责该易地干部退出住房接收管理的房屋产权单位将清退住房通知书和住房移交协议送达房屋所在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注销其个人产权证书,并办理单位住房产权,同时由住房产权管理单位退还当事人购房本金。住房产权管理单位无法退还当事人购房本金的,当事人可按在现行房改成本价基础上增加120%调节系数后确定的价格整套购买该套住房。 

    三、问:被逮捕,因违规违纪被撤职、正在接受调查或已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被清理人,如何清理? 

    答:对于被逮捕、因违规违纪被撤职、正在接受调查或已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被清理人,可按原任职级和住房申报审核结果依据规定清理。 

    四、问:加层小二楼如何清理? 

    答:对于加层时已办理了规划、施工等审批手续的,加层面积全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处理;对于加层时没有办理规划、施工等审批手续的,加层面积全部按照底层住房的性质清理。 

    五、问:应退出的经济适用住房可否加价购买? 

    答:严格按规定清理,不得加价购买,严禁形成三套住房。 

    六、问:配偶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如何清理? 

    答:按照申报人家庭最高职级只清理地方的住房。涉及军产住房的,将有关情况移交军方。 

    七、问:购租两套公有住房,其中一套已达标,另一套需退出的租赁公有住房如何清理? 

    答:购租两套公有住房,其中一套已达标,另一套需退出的租赁公有住房,按照住房所在地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的5倍加收租金;如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同意,可按在现行房改成本价基础上增加120%调节系数确定的价格,由应退出住房人整套购买。 

    八、问:住房建设过程中单位缴纳过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全额集资建设的住房可否按商品房对待? 

    答:住房建设过程中单位已向国土资源及其他有关部门缴纳过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全额集资建设的住房,应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清理,即按照《规定》确定的价格补缴相关费用,不得按商品房对待。 

    九、问:单位2000年12月31日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集资建设住房和2004年12月31日前单位内部调整退出的公有住房的二次出售应如何办理出售手续? 

    答:对于2000年12月31日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集资建设的住房,除2004年5月18日前住房所在地房改部门已出具出售公有住房评审结论的仍可按住房所在地房改政策办理出售手续外,其余未出具出售公有住房评审结论的集资建设住房,均应按省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晋政发犤2003犦22号)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联合下发的《山西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晋价房字犤2003犦191号)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出售手续,不得按公有住房评审出售,不得向购房人发放购买公有住房产权证书。2004年12月31日前单位内部调整退出的公有住房的二次出售,执行住房所在地政府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比照上述规定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手续。 

    十、问:整套补缴费用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按照现行房改成本价基础上增加120%调节系数后确定的价格整套购买的公有住房如何办理商品住房产权证书? 

    答:由省国土资源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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