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职工购买了公有住房或集资建房后,往往不知该由谁负责办理房产证。日前出台的《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对此作出规定,出售公有住房或组织集资建房的单位必须为职工统一办理房产证。
当前,购买了单位出售的公有住房、集资建造的房屋后,购房人却在申领房屋所有权证时屡屡遭遇困难,为此,《条例》规定,出售公有住房及集资建造的房屋,由单位申请初始登记。单位自办理初始登记之日起60日内,为职工统一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如出售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的单位不为职工统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不适用行政处分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条例》还对群众购买商品房后申领房产证作出规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初始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初始登记后,应及时通知商品房购买人,并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商品房购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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