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新森公司房改办邱志峰主任表示,由于《山西纺织印染厂旧楼出售办法》部分内容不符合我省房改政策,市房改办1994年发文将其否定。他说,刘大爷所说的房产证其实是原山西纺织印染厂答应发放的“购房证”,不具有法律效力。按市房改办1995年公布的《关于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拥有部分产权比重界定的通知》,1992年我市住宅建造成本价为510元/平方米,公房出售标准价为250元/平方米,占成本价的49%,即个人购房后拥有49%的产权。当时的购房价是240元/平方米,与标准接近,所以住户拥有49%的产权。1993年后,原山西纺织印染厂很多工作逐渐瘫痪,旧楼出售办法被否定的事很多职工不了解,大家也不清楚具体的房改政策,才出现目前的困惑。邱主任说,住户自愿购买51%的产权后他们将代其办理正规的房产证。
记者采访市房地局房改处负责人时了解到,1993年时的房改政策并未明确规定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的产权比例,只规定购房后有部分权利,如居住权、使用权等。根据相关规定,按标准价购买公房的纺织苑小区住户只拥有49%的产权,太原新森实业有限公司的做法是符合政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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