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变市民、村委会改为居委会、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今年以来,政府对“城中村”改造频出重拳,亲贤村、闫家沟、彭村等“城中村”改造顺利推进。事实上,早在
“一村一策”并不是一村一个政策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我市“城中村”改造按照“城乡统筹,一村一策”的原则进行。对于“城中村”改造,政府更多的是政策引导,改造建设更多由村民委员会、或改造后的居民委员会在原地拆迁改造,村(居)民委员会也可以利用土地等资源与投资商联合改造建设、委托开发商独立改造建设。
然而,“一村一策”并不是一个村一个政策。“‘一村一策’更准确地说,应该是‘一村一(方)案’。”市建管委村镇处处长郭志宏介绍说。据了解,“城中村”改造的土地政策、房屋政策、集体经济改制等基本政策,我市是统一的。然而,受地理位置、村庄建筑布局等的影响,改造过程中的具体实施办法可能会有所差异。“比如,在房屋补偿上,在多大范围内予以补偿,政策是统一的,而补偿数额,则要看当地的地价。亲贤村等市中心区内村庄就要比偏远地方的村庄补偿标准要高一些。”郭志宏解释说。
房子不是盖得越高就补偿得越多
依照市政府2004年第29号文件,“城中村”原宅基地已建成房屋,市房地部门将对二层以下予以确权,并按评估价补偿。对于非住宅及原集体经济所有的房屋,市房地部门将按规划部门批准层数办理房屋登记确权。可见,房子不是盖得越高,补偿就会越多。
政府明确:自2004年10月13日起,在我市西北外环以东、东山过境高速公路以西、南外环以北、新兰路以南以及高新区、经济区、风景旅游区等范围内不得进行与“城中村”改造方案无关的建设项目。凡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其他项目,一律视为违法建设,拆迁改造时不予补偿安置。
“城中村”改造资金由“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自筹、原村民共同集资、筹措银行贷款和引进投资等多种渠道筹集。土地等收益,将主要作为拆迁补偿、居民社保等的费用。
改造用地并不是想咋用就咋用
依有关规划,在有剩余土地的前提下,“城中村”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按每人133平方米控制,其中包括居住、公共设施、预留生产发展用地、道路交通、绿化等用地。
人均133平方米的改造用地,优先用于村民的居住。如果改造的“城中村”现有的住宅、工业、商业、服务业、市场等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擅自违法转让的集体建设用地,至今未作处理完善有关手续的和建设商品房向本村以外的市民或外单位出售的建设用地在内)较少,而按每个村民平均不足133平米,而且又有较多农用地(不包括林地、已建成的绿化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在符合上述标准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政府将再留给转制后的经济组织一部分发展用地,用于村民的生活、生产与就业安置。
改造后,村里的集体土地将转化为国有土地。除村民住宅用地外,其余土地可以由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招商引资和有偿开发。
集体经济改制后村民依旧是所有者
对于“城中村”目前存在的且数额庞大的集体经济,我市将积极推进集体经济的改制。通过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在确保村集体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将模糊的村集体资产清晰化,根据一定的原则量化成村民的股份,实现村民的按股分红。
用以折股量化的资产应是村集体经营性净资产(包括村集体企业资产)、资源性资产(包括土地资产)以及其他资产,公益性资产暂不列入折股量化的范围。村集体净资产折股量化的方法,原则上按撤村建居批准之日的在册村民人口和在经济组织内的“农龄”为计算依据,设立“人口股”和“农龄股”两种。人口股和农龄股其享受对象为撤销原行政村建制批准之日截止的在册人员。对股份制改革前已“农转非”招工等离村人员,可按在本村的实际年限享受一定的股份。对在校大中专学生、入伍战士、正在接受劳教劳改的人员以及归正人员等到也应作相应考虑。折股量化的“人口股”和“农龄股”在总股权中的配置比例,我市推行因村制宜的办法。 改造后统一纳入城市管理体系
长期以来,“城中村”一直是城市管理的盲区。村民变市民后,各区劳动部门除对原村民进行培训外,还将优先为就业困难的“农转非”居民提供就业服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政府即可为其办理社会保障手续,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
在子女入学问题上,原村民子女也将享受与城市居民子女同等的待遇,打破了原先存在的在择校上行政区域的限制。改造后,市政、园林、供热、供电、环卫等部门的执法力量也将进入原“城中村”,将“城中村”纳入城市公用设施维护和管理范围,而原村民的人居环境将得到改善,环境优美、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的社区将展现在村民面前!届时,“城中村”将退出我市的历史舞台,村民将感受的是这个城市的现代、文明和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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