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前召开的全省清房工作第八次会议上,山西省确定对不适宜公开拍卖的清退住房范围,凡是具有以下五种情况的,不宜公开拍卖。同时,山西省还明确了不适宜公开拍卖住房的处置办法。
退出住房具有以下情形的,不宜公开拍卖:一是违反法律法规建设的住房;二是列入县级以上政府近期拆迁范围的住房;三是经政府职能部门鉴定的危房;四是还没有办理个人房屋产权证书的住房;五是产权属军队或国防、安全等涉及国家机密的单位和学校等涉及公众利益的单位住房。
对以上不适宜公开拍卖的住房,山西省明确了处置办法,即履行过由单位审核等多项审核程序,最后报省“三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审批后,可按照住房所在地现行政府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年折旧率2%或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优先出售或出租给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
购买或租赁不适宜公开拍卖住房的职工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即申请人属退出住房产权单位正式职工;申请人夫妻双方自参加工作以来从没有购买过单位公有住房,没有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和单位集资房;申请人夫妻双方自参加工作以来没有申领过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
此外,对于符合条件住房的拍卖,山西省明确规定竞买人的范围是全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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