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山西省今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时,相关建筑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和设计标准进行节能设计,在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必须单独设立“建筑节能”专篇,具体载明节能措施、体型系数、平均传热系数、耗热量指标等具体节能内容。“建筑节能”专篇须加盖建筑节能设计专用章方为有效,否则相关节能审查机构不予受理。
除“建筑节能”专篇外,今后由相关专业个人设计形成的节能设计文件在加盖“建筑节能设计专用章”时还需加盖个人的“建筑节能设计资格专用章”,否则其节能设计文件将被认定为不合格。 (吕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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