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保障家庭的情况调查核实后,上报街道办事处。
3.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初审后,在其工作单位和所属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城区民政部门。
4.各城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核,根据每年的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在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中,确定年度初选保障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太原市房地局备案。
5.区民政部门根据每年的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和资金情况,在初选对象中,确定当年的保障对象,并将结果予以登报公布。未列入保障对象的,依次按规定条件排队轮候。拒绝接受保障方案的家庭,须重新申请登记。
6.已确定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要按照《关于完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程序的通知》的要求,根据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由双方报保障对象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区民政部门,由城区民政部门和城区房地(建设)部门对保障对象再次进行审核,并对其承租的住房进行实地核查。经城区民政、房地(建设)部门审核无异议后,由享受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保障对象与出租人正式签订太原房地局统一格式的《太原市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保障对象房屋租赁合同》,并报太原房地局、太原民政局、城区民政部门备案。签订合同后,由区民政部门利用已有的城市低保金发放网络,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办理银行专户,并及时将租赁补贴金存入专户。保障对象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银行存折,按季度到所在城区民政局指定的银行领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拟享受直管公房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太原房地局房管所代行将所有申请材料报各城区民政部门,经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太原房地局下达租金核减通知,实施租金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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