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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严令各发证机关按承诺时间发放房产证

http://www.0351fdc.com      2006/5/11 9:31:00      山西晚报      梁建东     评论: 0
    在近日召开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座谈会上,建设厅相关负责人要求各地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机关,要严格按照《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登记工作程序和时限办理产权登记,按承诺的时间及时发放房屋权属证书,不得要求房屋登记权利申请人提供《条例》规定以外的资料。

了解,目前,山西省房地产权属管理面临的形势,首先是住房供应处于增长态势,近三年来,每年的房屋竣工面积都在1000万平方米以上;其次是居民住房需求由生存型向舒适性转变,城镇居民换购住房比例逐年增加。从2005年统计年报可以看出,全省初始登记建筑面积916.44万平方米,转移登记1100.01万平方米,转移登记面积已经超过了初始登记面积。另外,住房改革正处于完善期,城镇居民住房私有化逐年提高,公房出售率已达82%,人们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主动性明显增强。

针对房屋权属登记繁重的任务,相关负责人表示,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屋权属管理,建立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要强化初始登记责任制度,加大对出售公有住房和集资建房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初始登记管理力度,切实保护房屋所有人的权利。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尽快建立房屋权属登记册,启动房屋权属登记册查询功能,保障房屋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交易安全,落实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补办制度,对《条例》施行前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出台具体的登记办法。今后,各地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机关,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登记工作程序和时限办理产权登记,按承诺的时间及时发放房屋权属证书,不得要求房屋登记权利申请人提供《条例》规定以外的资料。

■链接:

根据《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登记机关受理房屋权属登记申请,凡权属清楚、资料齐全的,应当在下列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发证工作:

(一)所有权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二)抵押权和典权的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屋他项权证;

(三)所有权、抵押权的预告登记,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发预告登记证;

(四)注销登记,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准,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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