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读者张女士:我1991年毕业,同年被分配至某单位工作,1994年按国家规定分配到优惠住房一套。2004年主动辞职离开原单位,现在被要求退回住房,请问我必须退房吗?该方面国家有无相关法规?不退行吗?若退房该如何补偿?单位自行规定有依据吗?
律师:分房政策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制度,在某方面来讲是将房屋作为员工的劳动福利而予以分配的,在公房未出售的情况下对单位公房的居住和使用一般是以劳动关系的存续为基础的,在您离职并且另有其他住房的情况下,单位有权要求您交回住房,但是如果您除了单位的公房并无其他居住房屋,则您的原工作单位则首先应当保证劳动者居者有其屋,不能收回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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