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中之重,住宅小区管理不好就谈不上城市管理,谈不上提高居住水平。为了推动全市物业管理更上一层楼,加强全市物业管理服务的透明度,进一步规范全市物业管理企业行为,近期物业处向全市各物业管理企业及相关单位发出通知,要求建立物业管理公示、咨询、宣传制度。通知规定,从2006年4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大厦),都要建立公示、咨询、宣传制度。具体内容是,要求各物业管理企业要在物业区域内将以下资料进行公示:
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市物业主管部门公章;
2、物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复印件,并加盖物业主管部门公章;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5、《业主(使用人)公约》;
6、物业区域范围内各项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7、物业服务值班电话;
8、《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10、物业管理收费公示牌;
11、属于前期物业管理的,也要公示以下内容:
(1)《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2)《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文本;
(3)《业主(使用人)临时公约》;
(4)《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5)物业管理收费公示牌。
同时还要求各物业管理单位,要积极宣传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以此得到广大居民群众对物业管理的理解与配合,推进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发展,为创新型太原城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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