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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仲裁还是上法院?

http://www.0351fdc.com      2006/6/16 10:42:00      山西晚报      王晓娟     评论: 0
    太原市小店区刘先生最近相中一套商品房,准备签预售合同时他发现,合同在争议处理条款中提供了两种解决办法,一种是仲裁,另一种是向法院起诉。究竟这两种方式有什么区别,孰优孰劣?刘先生为此犯了难。

其实,像刘先生这样的买房人还有很多。记者发现,大多数的买房人不会去考虑仲裁方式与诉讼方式有什么不同,而最关心的是自己的利益如何能够得到切实的保护,哪种方式最公平、最经济、最便于执行。到底仲裁和法院诉讼各自有什么特点,哪种方式对买房人更有利?记者就此进行了多方了解。

  商品房买卖纠纷不断

  2005年,太原仲裁委员会受理了300多件经济纠纷,其中,1/3是商品房买卖纠纷。据介绍,这些纠纷多是商铺和商品住宅房买卖过程中产生的。

“比如,前段时间我们受理了一起纠纷,纠纷双方是60户业主和一个开发商。”太原仲裁委员会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纠纷的起因,是由于该房属于经济适用房,但开发商并未向业主讲清楚。虽然业主们以较低的价格买下了房子,但他们最后才知道,这个价格还是比政府批价高了100元/平方米。“类似的纠纷还有很多,办产权证时间拖延,房屋面积与合同有出入,房屋质量不好等等,都是我们经常遇到的。”

为了更直观地了解买房遇到纠纷后选择仲裁方式解决是否方便,记者从我省几家仲裁委员会拿到两份案例。

案例一:2004年5月8日,太原市民张华购买了一套位于太原市亲贤北街的商铺,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天内,将办理有关备案手续。合同签订后,张华将所有的钱都已支付给开发商,但开发商却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以至于事情拖了一年多后,他-还没有拿到产权证。

解决方式:2005年11月4日,张华向某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书面仲裁申请。申请双方各自选定仲裁员。仲裁庭于2006年3月进行了开庭审理。

结果:经裁决,开发商支付给张华违约金8000多元。

案例二:2003年11月1日,大同市民马英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但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房款20多万元后。因种种原因,原房主却将房子租给了其他人,房子一直没有正式交付给马英。

解决方式:2005年12月11日,马英向某仲裁委员会递交书面仲裁申请。申请双方各自选定仲裁员。2006年3月1日开庭审理。

结果:经裁决,购房合同继续履行,原房主尽快把房屋交付马英。物业管理费从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马英享受和其他业主同等的待遇。原房主补偿马英3万元。

仲裁诉讼优缺点比较

仲裁和诉讼都是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通过仲裁委员会来进行,诉讼通过法院来进行,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都应该遵照执行。那么,两种方式究竟有什么优、缺点?

1.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即仲裁委员会一旦作出裁决就是终局裁决,方便快捷,所用时间较短。《仲裁法》没有规定仲裁时间,但据了解,太原市仲裁委员会规定,一般的案子,4个月以内必须结案。而诉讼实行“两审终局”制,即如果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满意,还可以到高一级法院上诉,进行二审,二审法院的判决才是终局的。依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普通程序的案件,法院一审的审限是6个月,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的话,则二审的审限为3个月,一般情况下,一个房地产案件如果在法院审理,形成生效判决的时间可能会需要9个月左右。

2.仲裁委员会是民间机构,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对双方产生的民事纠纷进行评判裁决,而且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多是从各专业领域中的专家中挑选出来的,具备较高的专业造诣和执业操守。而法院是国家司法审判机关,具有权威性。由于每天接触的同类型案件多,所以经常承办某一类案件的法官在审判时具有很高的职业敏感,能够很快捕捉到案件的症结所在,一般情况下办案效率比较高。

3.仲裁采取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自己选择审理公开还是不公开,因此,仲裁方式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使当事人的商业信誉不受影响。另外,仲裁没有地域和级别的管辖,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员。据介绍,太原仲裁委员会有近200名仲裁员,由律师、教师、法官、企业管理人员、保险人员等经济领域的精英组成。而诉讼则有一定的被动性,受理法院、法官都不是由当事人决定的。

4.在受理费用上,仲裁的收费比向法院起诉的要高一些。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如果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仲裁庭会根据责任大小确定费用比例。

仲裁和诉讼各有优势,买房人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决定采取哪种方式。在记者采访中,多数律师都赞同仲裁解决。

仲裁专家教你签合同

“现在人们买房,除了格式合同外,有些开发商还会提供一些格式化的补充条款。”太原仲裁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些补充条款中有很多概念十分模糊,开发商往往利用这些条款作为自己违约的借口。“尤其是在经济适用房买卖中,很多开发商操作不规范,误导消费。”

他介绍说,房地产开发商提供的条款都是经过精心设计的,尽量要使其处于有利地位,一些看似公平的条款往往对买房人不利,买房人要注意约束开发商的违约条款是否清晰明确,以免自己陷入不利。而且,要注意通过补充条款来明确各种违约行为,及其应该承担的责任,“比如,不能按时交房、按时办理产权登记,水、电等配套设施不全时怎么办等等,如果有可能,最好明确一下违约的赔付方式和金额。”

此外,他还提醒买房人,在签定购房合同之前,问清楚土地来源,搞清楚房屋性质,公摊面积的比例如何,公共设施的所有权属于谁,地下室面积如何计算等等。

(本文出现人名都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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