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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拍卖的住房应售给本单位无房职工

http://www.0351fdc.com      2006/6/19 8:57:00      山西青年报      袁媛     评论: 1
   “清房”中,不符合拍卖条件的住房,单位应出售给无房职工。这是记者从山西省16日下发的《关于清房补缴房款后房屋权属问题的处理意见》中了解到的。

    据了解,本次清房中通过拍卖方式取得的房屋,买房人应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本次清房退出的不符合拍卖条件的住房,产权单位应按照住房所在地现行政府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年折旧率2%)出售给无房职工,并按规定进行经济适用房房屋权属登记及土地权属登记。此外,本次清房缴纳了超面积部分款项且已办理了个人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经济适用房,该房屋上市交易时,已补缴款的面积部分不再交土地出让金;尚未进行单位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本次清房中个人整套住房已补缴相关税费或缴纳了超标面积部分相应款项的,原房屋出售单位应按规定申请初始登记。之后,当事人可办理房屋权属;个人以低于房改成本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本次清房中整套住房已补缴相关税费或缴纳了超标面积部分相应款项的,当事人在按住房所在地物价部门审核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实际成本价(不得低于住房所在地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补缴差价款后,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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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太原市网友 (211.142.*.*)
    6670天 发表

    哪种算是不符合拍卖的房子啊?能不能详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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