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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中介售房 必须留档

http://www.0351fdc.com      2006/6/23 10:14:00      太原晚报      岳霞红     评论: 0
  21日,太原市房地局正式发出《关于落实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维护太原房地产市场秩序。

    销售行为列入监管

    最主要措施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广告时需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不得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无证不得收取订金、预付款或以其他形式变相提前销售。

    加强房地产销售行为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改变设计。应在销售场所的明显位置明示“五证”(《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中介机构手续留档

    在中介代理方面,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书面代理销售合同,规范经营。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不得以个人名义承办房地产中介业务。

    《通知》首次对房地产代理销售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房地产代理销售机构在签订代理销售合同后,须将销售委托书等相关手续报送市房地产交易所留档。严禁在代理销售商品房过程中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旧房交易资金托管

    二手房交易,除交易当事人约定自行交割外,房地产经纪机构须将交易资金(包括订金)存入市房地产交易所设立的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专户,以维护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止经纪机构直接或变相收取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交易资金和订金。

    市房地局首次对社会举办的各类房展提出了要求:展会需具有《商品展销会登记证》;销售楼盘必须具有《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展示楼盘必须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中介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同时,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举办和参展。

    新房销售必须上网

    新建商品房必须在网上销售、网上备案。没有备案的,统一到市房地产交易所补录商品房相关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网上公示与现场公布的销售价格、销售进度的信息必须一致,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虚拟草签合同,制造“订房退房”等虚假信息。严格实行实名制购房,严禁期房转让。

    在信息公开方面,通过太原市房地产信息网(http://www.ty-realestate.com.cn)适时公布可售商品住房面积、套数、户型分布等房源信息和房价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0日内,须将有关楼盘信息报送太原市房地产交易所。

    市房地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一经查实,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及有关单位立即整改,整改完成前暂停其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房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权属登记等手续,暂停其一切经营活动。有违法行为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将其违规、违法行为在市房地产信息网上进行公布,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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