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民罗小姐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认购意向书,同时交纳了2万元的认购金,但接下来在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时,却发现开发商所填写的条款,自己不能接受,而自己所写的补充条款,开发商又不肯让步,罗小姐一气之下说“我不买了”。谁知售楼小姐说不买可以,但认购金已被视为“定金”,若解除认购书,2万元就收不回了。
实际上,在今年3月初,市房地局已对商品房的预订行为有了明确规定,订金数额不应
超过房款总价的千分之五,规定还指出,商品房预订是指在签订商品房转让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通过订立商品房预订协议的方式确定买卖商品房意向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双方签订的书面预订协议内容应包括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预订房地产坐落地点、面积、价格、预订期限、订金额及订金处理办法等内容。买卖双方签订商品房转让合同后,订金应即时归还或抵充房价。
罗小姐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对她并不利。首先,开发商收取的订金数额远远超过了房款总价的千分之五,其次认购书中也已明确了“认购金”为定金,如罗小姐违约按定金罚则处理就麻烦多了。正确的做法是,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如就合同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买方可解除本认购书,卖方应返回全部定金。其次,在交纳定金、签订正式合同的补充条款时,要与开发商约定:如果因双方对转让合同的条款存在分歧,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状况不相符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对此,业内人士建议,要找出这些“茬”不使定金打水漂,还不如先在签订认购合同时,看仔细认购书中,认购金有无定金性质的约定。
由于商品房的预订过程目前还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来进行约束,所以在买房过程中,消费者对每份合同的字里行间都得看个明白,这样才不至于陷于两难的境地,无故被开发商“斩一刀”。(记者唐佳)
小资料在买房中,开发商一般采用“小定金”和“大定金”两种方法。所谓“小定金”就是客户支付几百元至几千元,“小定金”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定金,一般被视为“订金”。所谓“大定金”,少至几千多则几万,房屋认购书上通常会写明,如客户未在确定的时间内签订房地产销售或预售合同,则该定金由销售方没收,否则可转为房价款等内容。购房者需注意的是,如果合同中既规定了违约金又规定了定金的,则具体适用时只能选择其中之一约束对方。
扫描关注“住在太原”公众微信
分享新闻到朋友圈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