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强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管理的意见》,今后,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住宅,都要按标准配建中小学、幼儿园,并与住宅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今后,未达到标准规定配套建设规模的住宅开发项目,按照片区规划统一集中配建,并由其中的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未承担建设任务的开发、建设单位,按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的标准,缴纳教育设施异地配套建设资金。2010年1月1日以后建成未按规定配建中小学、幼儿园的住宅项目,有条件配建的,应按照上述规模和标准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无条件配建的,也按上述标准,缴纳教育设施异地配套建设资金。
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每村必须至少配建一所五轨制小学和一所6班幼儿园。改造后建设规模达到110万平方米的,还须配建一所十轨制初中。
新建住宅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办理建设及验收手续享受行政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优惠政策。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新建住宅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办理完成移交手续。而且,不得出租、出售或变更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的用途。
配套中小学、幼儿园不能与整个新建住宅项目同时交付使用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和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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