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工商总局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骗取购房资格、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规避交易税费将成治理工作重点。
房地产中介是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些年来,房地产中介市场迅速发展,在活跃房地产市场、提高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房地产中介市场仍存在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协助购房人骗取购房资格、违规“群租”、泄露或不当使用委托人信息等突出问题,亟待清理整顿和规范。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坚决贯彻国务院要求,充分认识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房地产中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通知》明确,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二)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的行为;
(三)采取内部认购或雇人排队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以及通过炒卖房号非法牟利的行为;
(四)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规避交易税费的行为;
(五)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为不符合安全、防灾标准的房屋提供租赁经纪服务以及低价收进高价租出赚取差价的行为;
(六)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行为;
(七)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的行为;
(八)泄露、出售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九)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
(十)借用冒用房地产经纪人员名义签署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以及租借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或注册证书的行为。
《通知》要求,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要加大查处力度,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可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税收、物价等部门;对经纪人员要依法处以罚款。
10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将组成督导组,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调研和督导,公开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并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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