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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产权”房不能卖也买不得

http://www.0351fdc.com      2005/12/27 10:22:00      顺驰置业网      评论: 0

    买卖“乡产权”房严重违法
   “乡产权”房屋的买卖本身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乡产权”房屋的买卖行为本身是把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的房屋上市交易,是一种变相的房地产开发行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的开发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因此,这种“乡产权”房屋的买卖违法违规,其建设行为本身也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集体土地上修建的“新居工程”严禁“上市”
   集体土地上修建的“新居工程”房屋能不能购买呢?该发言人表示,这类房屋同样严禁上市交易!依据《成都市中心城区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实施“新居工程”的意见》(成建委发[2004]673号文件)明确规定,为改善农村居民住房条件而在集体土地上集中修建的农房住宅,只能全部用于农民安置,严禁房地产开发和向非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员销售。与此同时,《意见》还特别指出这类房屋的土地转征之前,在进行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时,发证机关在房屋所有权证中注明土地为“集体”,禁止上市进行交易。此外,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房地产开发必须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准在集体土地上修建商品房上市交易。

    违法违规开发销售严肃追究
    这类房屋没有产权证,为什么还会有大量的人去购买?杜文分析说,一方面是由于这部分购房者听信了从事此类违法活动单位的一些不负责任的宣传;另一方面,购房者只为贪图其便宜的价格,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就此,他特别告诫欲购买此类房屋的城市居民:这类交易不仅受法律禁止,而且所购买的房屋是拿不到城市房屋所有权证的,也不能进行再转让;一旦遇到国家征地拆迁,也享受不到相应补偿,到时吃亏的还是购房者自己。

    与此同时,该发言人还指出,政府要求我市各区(市)县及有关部门必须对违法违规开发销售行为坚决予以制止、清理,以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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