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走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的永久性建筑。
根据有关规定,对于下列情况都不应计入房屋建筑面积之内:
1. 层高小于2.20米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2. 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3. 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4. 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5.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6. 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7. 利用引桥、高架路、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8. 活动房屋、临时房屋;9. 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线、支线;10.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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