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自2002 年5月起,我将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出租给了张某居住,但前不久发现张某又把这套房租给了蔡某。我向张某询问此事,张某声称只要他按约向我付清房租即可,至于他把房屋再租给蔡某与我无关。由于不知张某的说法是否正确?特来信请问,我国法律法规对这种行为是怎么规定的?市民年先生年先生:张某的行为属于法律上规定的转租行为。我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此均有严格规定。首先,“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预租的商品房”三种房屋不得转租。
其次,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可以按照约定转租房屋。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只有在征得出租人同意后才可以转租房屋;未征得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可以不征得出租人同意,但在签订转租合同前应当书面告知出租人,否则出租人也可解除租赁合同。
第三,房屋转租期间,原先的租赁合同发生变更,影响转租合同履行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变更;租赁合同解除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解除。
第四,房屋转租合同约定租期的最后时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最后租期。
第五,房屋转租期间,除房东和转租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原房客应当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如按时交付租金。由此可见,张某的说法是错误的,你完全可以根据上述规定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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