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我在北京路租了一个商铺,当时我与业主约定租赁期为2000年4月至2001年4月。合同期满后,我未与业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又继续使用该商铺近四个月,并交了租金。现在我决定不再租这个铺了,但业主要求我找人转租,否则不退回5万元押金给我。我想问问法律是否有自动续约的规定?如果我找不到人租这个铺,业主是否有权扣我的押金?洪小姐
律师评案:
我国法律并没有自动续约的规定,租赁期满,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租赁期限,则租赁期限视为不定期租赁。
按照《合同法》明确规定,洪小姐与业主的租赁合同期满之后,又继续交租并使用该商铺的,该租赁合同已自动转为不定期合同,依法律规定,业主有权随时终止租赁合同,要求洪小姐搬出该铺,但要给洪小姐必要的准备时间;洪小姐也有权随时终止租赁合同,但要及时通知业主。终止租赁合同后,洪小姐没有义务为业主再找新的承租人。至于业主扣洪小姐押金,是既没有合同依据,又没有法律支持的,业主应全额退还押金给洪小姐,否则洪小姐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取回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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