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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条件

http://www.0351fdc.com      2005/2/17 9:20:00           评论: 0
      如果您有一套房子想出租,最好先了解清楚自己的房子是否具备出租条件,如果条件具备,您就需要比较一下房产周边物业的租金情况,以便衡量自己的定价,要知道,房屋的地段、质量、户型、装修档次、电器配备等都是房租的关键因素。
 
需要提醒您的是,以下房屋是不允许出租的:

   1、凡新建住宅,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和未取得出售或租赁许可证的房子不能出租;

   2、不具备《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子不能出租;

   3、产权共有的,在共有人意见不一致和产权权属有争议的房子不能出租;

   4、未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和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不能出租;

   5、租用房管部门的公有住房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自管房”房屋不能出租;

   6、未经原出租人同意,承租人现住的全部或部分房屋不能出租;

   7、已经抵押的房屋,在未得到抵押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出租;

   8、未经国家规划部门批准的违章建筑或是私自建造的“无证房”不得出租;

   9、有倒塌危险的破旧房屋或临时建筑不准出租;

   10、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另外,在房屋出租时间方面,按有关规定,北京市房屋租赁期限最短一般为一年(不能低于半年); 最长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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