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记者从山西省物价局了解到,从10月15日起,我省将降低房屋转让手续费标准,房屋租赁、手续费标准不做调整。房屋转让手续费调整后,住宅类新建商品房按建筑面积计费每平方米2元,非住宅类每平方米4元。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收费减半。
房屋交易手续费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场)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房屋交易手续费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过程中,除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场)应当按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产权过户、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其他与房屋交易有关的服务。
记者获悉,为推进普遍性降费,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我省决定在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标准的同时,一并降低非住宅转让手续费标准。
按照原来的收费标准,住宅类新建商品房按建筑面积计费每平方米3元,非住宅类每平方米6元。交费主体为转让方(房地产开发企业)。住宅类存量房转让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为6元,非住宅类每平方米为12元,交易双方各交一半。此次调低收费标准后,住宅类新建商品房按建筑面积计费每平方米2元,非住宅类每平方米4元。住宅类存量房转让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为4元,非住宅类每平方米为8元。
此外,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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