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00/04/30【颁布单位】
关于印发省城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事业单位,市直各委、局、办,各直属公司,各机关、团体、学校、医院,各驻并单位,驻并部队:
《山西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晋政发[2000]13号)《太原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并政发[2000]27号),已分别由省、市政府正式颁布,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抓好这两个文件的贯彻落实,搞好省城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我们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晋政发[1998]23号)的要求,对“并政发[1995]4号”和“并政发[1997]109号”文件有关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供应体系建设、住房公积金制度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与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相关的政策进行了调整、修改、补充。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太原市居民家庭收入线划分管理办法》
附件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附件三:《太原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
附件四:《太原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
附件五:《太原市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实施办法》
二OOO四月三十日
太原市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改革低租金、实物福利分配的住房制度,逐步实现城镇住房商品化,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所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国有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房屋和政府直管公房,确实不具备出售条件的,均须按本办法实施租金改革。其它产别的房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以自定标准。
第二章 租金标准和计算办法
第三条 全市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由房改部门会同物价、统计部门根据全市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测定,每年定期公布。
第四条 2000年全市公有住房的平均租金标准,按全市双职工家庭1998年平均工资收入的7%测定,每月平方米使用面积1.40元。
第五条 每套住房的实纳租金标准,要按照房屋 的质量、座落地区、层次、朝向、设施状况等计费项目具体核定。
1、房屋的质量按结构、墙体、内墙南、地面、顶棚、门窗六项因素,分别划分四个等级计费(详见附表1)。
2、全市房屋的座落地区,根据交通条件、市政配套设施状况、环境状况等划分为三类,分别计费:胜利街以南,长风街以北,建设路以西,滨河东路以东为一类地区;尖草坪街和迎新街北巷以南为,晋阳街以北,太行路、恒山路以西,窳流路和大同路以东地区(一类地区除外)为二类地区;上述一二类地区以外,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其它地区为三类地区。(详见附表2)
3、房屋的层次,按照楼房的总层高及有无电梯设备等分别计费(详见附表3);平房在计算租金时不计算层次分值。
4、房屋的朝向,按照太原地区的自然地理条件和生活习惯,区分正楼(房)、侧楼(房),分别计费(详见附表4)。
5、房屋 的设施,指房屋内安装的暖气、煤气、自来水、厕所等必备设施,计算租金时,按照有无上列设施分别计费(详见附表5)。
第六条 公有住房的租金,统一按使用面积计收,使用面积指住宅分户内所有可供使用的面积,包括居室、厅堂、卫生间、储藏室、落地壁柜、室内走道等。室内的吊柜不计入使用面积。
第七条 住房使用面积以平方米为计算单位,每户使用面积合计在小数点一位数字后四舍五入。租金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分以下四舍五入。
第八条 下列各项可收取专项租金。
1、层高在2.2 m(含)以上的地下室、单独建造的储藏室、阳台;
2、室内由房屋产权单位配置的煤气灶具、排风扇、排油烟机、浴盆、沐浴器、防盗门。
专项租金的收取标准由房屋产权单位自行确定。
第九条 各单位的职工单身宿舍(集体宿舍)的租金标准由房屋产权单位自行确定,但自定标准不得高于届时全市公有住房的平均租金标准。
第十条 每户住房实纳租金,按下列办法计算:
月应收租金额=(结构收费+墙体收费+内墙面收费+地面收费+顶棚收费+门窗收费+朝向分值+层次分值+设施分值+地区分值)×使用面积+月专项租金金额。
第三章 租赁保证金制度
第十一条 出租公有住房,房屋产权单位和承租人必须签订租赁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租赁关系、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出租公有住房,必须实行租赁保证金制度。
1、为约束、规范承租人的租赁行为,房屋产权单位须在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协议(或合同)时,向承租人收取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按出租房屋的使用面积收取;标准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不低于50元,不高于100元,具体标准由房屋产权单位自定。
2、租赁保证金归交纳人(承租人)所有、由房屋产权单位管理;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终止租赁关系时,如承租人正常履行租赁协议(或合同)的规定,房屋产权单位应将租赁保证金一次性退还承租人。
3、房屋产权单位民取的租赁保证金必须存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所产生的利差收益须专项用于出租房屋的维修、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实行租赁保证金制度后,承租人仍需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房租。
第四章 “减、免、补”政策
第十四条 提高租金后,对于各类人员的“减、免、补”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已办理离休手续或退休后享受离休待遇的老职工,按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63元的标准交纳房租。其中,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的,房租的增支部分全部由职工所在单位予以补助;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的,房租增支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补助70%;建国前参加革命的,房租增支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补助40%,
增支部分的计算公式为:
增支部分=0.63—1992年5月底以前的租金
2、1997年10月1日以前退休的职工,按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63元的标准交纳房租;1997年10月1日以后,本办法实施以前退休的职工,按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81元的标准交纳房租。本办法实施以后退休的职工,按退休当月的租金交纳房租。
3、职工在政府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以内因租金改革增加支出,超过家庭工资收入7%以上部分,造成生活困难的,可由职工提出申请,经职工所在单位审查后予以免收。
4、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困难户,凭《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由房屋产权单位确认后,住房租金予以免收。
5、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户和非在职的优抚户,住楼房的租金标准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按0.26元收取。层次、朝向、设备、设施等调节系数由各产权单位掌握。
6、企业失业职工,凭劳动部门核发的《失业证》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由房屋产权单位确认后,住房租金予以免收(夫妻双方有一方在业的,租金免收一半)。职工重新就业后,租金仍需照常交纳。
7、企业下岗职工,待业期间凭劳动部门核发的《下岗待业证》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由房屋产权单位确认后住房租金予以免收(夫妻双方有一方在岗的租金免收一半),职工重新上岗后,租金仍需照常交纳。
8、企业的离退休职工,由职工所在单位出具欠发工资证明,或凭劳动部门和其它部门出具的停发工资证明,经房屋产权单位审核后,租金分别予以缓交或免交。发放工资后,租金仍按1、2款规定执行。
第五章 超标加租
第十五条 对超标准住房实行超标加租
1、各类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为:行政科级(含)以下和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人员60——80m2,行政处级和具有中级专业职称的人员100m2,行政厅局级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140m2。
2、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认真清理违反规定集资建房、建私房等五个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参照上述标准自行确定,报经市房改办批准后执行。
3、凡超过前款规定的住房标准的面积,全部实行超标加租,租金标准按双职工家庭年工资性收入的20%测定,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4.00元。
4、由于现实生活中很多单位职工住房水平达到以上标准,因此,上述住房标准只是租金改革中计算家庭住房面积是否超标的依据,不是职工住房必须达到的标准,也不是分配住房的标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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