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市发改委发布消息称,我市纯电动汽车(七座及以下)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充电最高服务费暂定为0.45元/千瓦时。充电经营企业可在最高限价内下浮,下浮幅度不限。鼓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充电服务费给予优惠。
为促进我市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省市相关精神和要求,市发改委下发了《关于我市电动汽车用电价格及充换电服务费(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通知》还明确了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充换电设施经营单位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2020年前,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纯电动汽车(七座及以下)充换电服务费和电动公交车充换电服务费另行核定公布。
市发改委要求,充换电设施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充电电价和充换电服务费标准等事项,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待正常运行后,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充换电设施服务市场发展情况重新核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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