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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房主没迁走太原户口 买家可讨违约金

http://www.0351fdc.com      2016/10/12 10:01:00      山西晚报      评论: 0

案例:

来太原定居的长治人王先生,在太原迎泽区双塔社区购买一套二手房,并打算将自己及家人的户口落在太原。王先生说:“房子是2013年过户的,由于工作原因一直空着,今年才打算搬过来入住并落户。但到当地派出所准备办理落户时,发现原房主户口还没有迁走。经过几番辗转终于联系到了原房主,对方却由于种种理由一拖再拖。”

律师说法:

对此,记者咨询了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律师李宁。律师认为,此类案件集中发生在“学区房及二手房连环买卖”中,其中,涉及到学区房买卖的占到四分之一比重,如房屋中已登记有户口,现有学籍可能已被使用,影响学区房落户;涉及连环买卖的案件比重次之,如房屋中有卖房人或前手房屋所有权人的户口,户口登记人不配合迁出或无法迁出等;还有部分户口的登记人没有其他落户地点,如有的卖房人卖房后租住房,有的老人居住在养老院等,因这类租赁的房屋等不具备落户的条件,导致户口无法迁出。

此类案例的处理较为麻烦,即使起诉到法院,法院也无法判决迁移户口,但买房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主张相应的违约金。

因此,当事人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大多对违反户口迁移义务的违约金进行了明确规定,如一般约定按房屋总价款的一定比例按日支付违约金。由于违反户口迁移义务的违约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导致诉讼时违约金数额较高。

买房人应在签订买卖合同前全面了解涉案房屋中的户口登记情况,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内现有户口的迁出期限及相应违约责任。以购买“学区房”为主要目的的买房人,应提前向学校及教育部门核实相关入学政策及涉案房屋学籍的使用情况。如果所在学区对学籍使用有限制,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入学指标使用问题及相应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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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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