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批准《太原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太原市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时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审批手续,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条例》同时规定,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等行为将受到法律处分。
《条例》明确了新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模及生均占地面积,并规定在人口相对集中的行政村应当设置村小学或者教学点,支持在山区、偏远地区建设标准化寄宿制小学;初中以乡(镇)为单位设置,人口在15000人以上的应当至少设置1所初中,人口不足者由县(市、区)统筹设置初中;乡(镇)和大村可以独立办幼儿园,小村可以设分园或者联合办园。《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以及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涉及的房屋建设等住宅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布局专项规划进行建设;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时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审批手续,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为解决农村“空壳学校”“三无学校”不断,大专院校因合并、分立、置换、搬迁后出现的教育资源闲置现象,《条例》提出,闲置教育资源以及其他富余公共资源应当优先改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条例》明确,经批准公布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是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对未组织编制、调整或者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依法给予处分。建设单位违反约定未将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场地及相关建设资料在规定期限内移交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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