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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房屋的手续和税费

http://www.0351fdc.com      2005/8/16 16:32:00      商都房产网      评论: 0

 

   近年来,个人出租房屋的行为越来越普遍,那么,按照规定出租人应办理哪些手续、缴纳哪些税费呢?

  一、首先,出租人应拥有房屋的产权和租赁证。如果是公房,承租人必须经过产权人(单位、房管所等)的同意,方可出租。否则视为“公房私租”,这也是北京市近来清理整顿租赁市场的重点。

    二、有关手续。出租人应携带房屋所有权证、房产共有权证、身份证和租赁合同等有关资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租赁备案,领取《房屋租赁许可证》,并持《房屋租赁许可证》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及出租房屋标牌。承租人如是外地人员尚须到所在地街道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三、有关税费。1.房产税。2.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上两税凡经房管部门备案并执行规定租金标准的,可暂免缴纳。)

  3.营业税。按租金收入的5%缴纳。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免征。

  4.城市建设维护税。

  纳税人据其所在地,在所属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内的,按营业税的税额的7%计征。纳税人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按营业税的5%计征,其余地区税率为1%。

  5.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税额的3%计征。6.印花税。按租金的千分之一贴花。7.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800元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税;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20%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均为20%。

  举例而言,一套二居室,月租金2000元每月,租期1年,应缴纳税费为:

  营业税100元每月,城市建设维护税每月7元,教育费附加每月3元,印花税共24元(均摊每月2元),个人所得税240元每月,个人净收入为1648元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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