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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能将公有住房出租吗?

http://www.0351fdc.com      2005/10/15 10:46:00      顺驰置业网      评论: 0

    逾期不交房租,交给房东的一万元保证金不退???近日,租赁户王胜先生就遇到恶意不来收租的房东,眼见一万元保证金可能被房东“黑”了,王先生忙将房租交到市公证处,提请公证。9月底,房东被告上法庭,马上傻了眼。    
    浙江人王胜一直在朝天门从事服装生意,因此在朝天门租房办公、居家。半年前,他搬入朝天门一高档住宅楼租住,并向房东签约:月租2500元,半年一缴;保证金1万元。房租须提前一月缴纳,如果逾期3月未按时缴纳房租,房东有权中止租房合同,且一万元保证金不退还。 
    哪知,7月份房租快到期时,他给房东打电话,叫其来拿早已准备好的租金。可房东总以各种理由搪塞不出面。眼见交租时间已到,王胜急得直跳。老乡提醒他:“这房东可能是有意的,想要吞你的保证金。我以前就吃过这种亏,最后上法院也未能打赢官司。”    
    王胜找到律师。律师支招:将租赁合同与租金    公有住房能否出租?违不违法?单位知道了怎么办?这是许多人关心的问题。实际上,公有住房能否出租一直是人们多年来议论的话题,而且多年来公有住房一直在被个人出租。关于该类住房能否出租的问题经过多年争论,有的省市已经有所放松。实际上这既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

    由于各种原因,有的人分到的公有住房面积较为宽大,因为家庭成员的变化,所分到的住房变得空置或富余起来;有的人由于各种原因暂时买不起房子但能租得起房子,如果这两类人的供需关系得到满足,实际上对于社会不但起到稳定作用,而且在经济上也改善了一些人的生活,应该说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对社会起到积极作用的。但由于出租人所出租的是公房,在利益的获得方面显然"公家"并没有体现,这样做到底合理合法吗?

    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1994年4月1日施行)第一章第六条这样规定:"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对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公有房屋,不得利用房屋获取非法利益。"根据此条款,个人是不能将公有房屋出租的。公家将公房分给个人,实际上是将公房租给个人,每月个人需向公家交房租,个人与公家之间的关系应该是租赁关系。但是建设部又颁发《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据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分析上述两个规定,后一个规定对出租公房问题也有了适当的放松,但规定的原则是如果承租人(个人)将所租用的公房出租,前提条件是需经公家(原出租人)同意。实际上,该法规把公房能否出租的问题留给了有产权的单位。如果该单位作为原出租人同意其单位职工转租房子,那么转租就为合法。

    将已经出售给个人的公房出租是否合法呢?按现行房改规定,售出的公房5年以后可以出租、出售。目前,北京最早的一批房改房已经够了5年的年限,出租不存在问题。而不到5年的房改房也拥有完全产权,完全产权自然包括将房屋出租的权利,这与目前房改房5年内不准出租有一定矛盾。很多专家、学者也正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尽早理顺其中关系。
其告上法庭。准备充分的王先生拿出公证书,被法官采信,房东一下傻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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