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本地资讯

太原物业管理条例执行月余 业主和物业关系趋于规范

http://www.0351fdc.com      2017/6/19 8:39:00      太原晚报      评论: 0

5月1日起,我市《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目前已经一月有余,这一个月中,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剪不断理还乱的“爱恨情仇”正在逐渐化解。昨日,市房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条例》出台的背景以及一个多月的执行情况作了详细的介绍。

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水、电、暖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直接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而我市部分专业经营单位依其行业规定,不提供直接对户服务,让部分物业公司将水费、电费、取暖费与物业费捆绑收取,这类投诉占物业服务总投诉量的一半左右。还有一些投诉高发问题,比如对小区内的违法建设、私搭乱建、破墙开店、无照经营、乱设摊点等行为的查处,业主和物业公司投诉无门,各部门相互推诿,使矛盾纠纷越来越突出。这些矛盾的发生和无法及时处理的主要原因是因为缺乏一部专门的法规作依据进行规范,这不仅影响物业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而且造成了基层社会矛盾冲突和群访等极端事件的发生。《条例》执行一个多月以来,市房管局工作人员做了十几场《条例》的宣讲和培训,一些矛盾突出的问题正在得到解决。

在新闻发布会上,太原市房管局物业处处长齐聪文称,物业收费必须开发票,按照《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开具发票。专业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有关费用,和进行有关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前款委托的,可以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等费用,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因部分最终用户未履行缴费义务,而停止对其他已缴费用户和共用部位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为由,限制或变相限制专业服务。

业主可选聘物业企业,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后,是可以选聘物业企业的,如果物业企业服务糟糕,业主们也可要求更换物业企业。齐聪文表示,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后,可以决定关于物业的很多事项,比如确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和使用物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定物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最近一个月来,业主们咨询最多的问题是小区停放车辆问题,归属问题、使用问题让很多业主不解。记者了解到,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共有三种归属方式——出售、出租、赠与。

特别要注意的是,公共场地划定的车位,比如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共有场地用于停放策划两的车位、车库,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此外,根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车库,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车位、车库如果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

扫描关注“住在太原”公众微信
分享新闻到朋友圈
编辑:NB

网友评论

0 条评论   0 人参与
作 者: 登陆 注册       匿名评论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住在龙城网保持中立。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