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赁形式取得收入的房地产项目,不应被视作房地产转让取得的收入,因此不必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最新通知,出租房地产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产权的转让,根据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此外,对于房地产开发商的定期免税项目,凡在2001年1月1日以前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的,无论何时取得房地产转让收入,均可继续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否则一律恢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于采取分期取得预销售收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税时尚未取得全部实际收入的,一律按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记载的金额,确定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
房地产开发企业凡在2003年1月1日以后发生预缴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一律按照新政策1%的预征率预缴税款,包括检查发现以前年度应该预缴税款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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