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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权交换需要出租人同意

http://www.0351fdc.com      2005/11/4 10:44:00      顺驰置业网      评论: 0

    按照规定,房屋承租权交换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将其承租的房屋与第三人承租的房屋交换使用,并各自履行对方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规定,房屋承租人交换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房屋交换使用的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分别与出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交换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承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房屋内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一般来说,房屋承租权交换按下列程序办理:(1)承租人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2)交换双方签订房屋承租权交换合同;(3)出租人与交换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变更房屋承租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4)双方当事人在租赁主体变更合同签订后的15天内,持相关材料向原租赁合同备案的机构办理合同的变更登记(公有房屋承租权的交换除外)手续,由该机构出具登记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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